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包括选题、指导、评分、答辩、成绩综合评定五个主要环节,根据学院关于《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条例》(长大教发[2007]49)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系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应一人一题。如毕业设计所选题目的工作量较大,可组织多名学生共同完成,但应明确分工,并用子课题的(即副标题)形式来说明应独立完成的内容。
2.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及内容在两年内的重复率应小于10%。若选择原有题目,应“老题新作”,既有新的内容和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结合工程、科研,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80%。
4.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内容应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能受到全面的综合训练。
5.为毕业设计(论文)所提供的选题数量应大于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的10%。
6.鼓励学生独立选择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但应按《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条例》(长大教发[2007]49)号文件(以下简称4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
7.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其他方面应符合49号文中的要求。
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审定
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由指导教师填写《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报表》(见附件二),并交给专业教研室主任。
2.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指导教师填报的课题申报表,组织全体教研室人员对所选定的课题来源、内容、要求、完成条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多少等方面集体讨论审定,对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课题及时进行修改。
3.系教学主任应根据对各专业教研室提交的课题申报表进行审定、签字,最终确定。
4.确定后的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一般不得更改,必须进行更改的选题须经相应的审批程序。
5.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审定工作应在第七学期(或第五学期)的第十四周完成,并向学生公布。
6.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在第七学期(或第五学期)的第十八周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选定。
7.系教学秘书应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在第七学期(或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
8.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定工作中其他方面的要求按49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
1.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选题确定后即为开题,指导教师应在第七学期(或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20××届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任务书》(见附件四)的填写。
2.指导教师应在第八学期(或第六学期)的第一周结束前,把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系教学主任签字的课题任务书下达给学生。
3.指导教师在下达课题任务书后,应要求对所指导的每位学生根据课题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进度,写出具体的 完成计划和日程安排,指导教师和学生自己各留一份,作为考查学生毕业设计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
4.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结合课题的内容进行调研和查阅文献(学生的文献资料查阅量不少于10篇,其中至少一篇应为外文文献,并应完成与课题或所学专业相关的3000左右汉字的外文资料翻译)。
5.指导教师应督促和审定学生独立完成并填写《长沙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见附件五)。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具体时间应按指导教师在课题任务书中规定的时间完成。
6.指导教师应督促学生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对学生撰写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对错误或应修改之处进行改正。
7.指导教师应把指导工作的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根据学生的条件和能力,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8.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应随时掌握学生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定期辅导答疑,提出问题,纠正错误。
9.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应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了解学生的困难和要求,了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课程设置、课程学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做到教书育人。
10.指导教师应根据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综合给出所指导学生的考核评语及评分的初步意见,并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进行审定。
11.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二分之一时,对学生所开展的进度进行中期检查,并填写《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报告》(见附件表6)。
12.指导教师应指导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成果和资料整理。
13.指导教师应进一步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学生的补作。
14.指导教师其他方面应完成的工作及相关要求按4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初步评分
1.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之前,将所指导每位学生的初步评分妥善封存,并交到系教学秘书处,直至答辩结束前不得擅自拆封修改和查看,否则视为无效评分。
2.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初步评分用百分制,每位指导教师的总分=基数分×所指导的学生人数,超出总分则视为无效评分。
3.指导教师初步评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应超出20%,超出比例则视为无效评分。
4。基数分原则上定为“良好”的百分制区段的最低值(80分),需要调整时应由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后,并经系教学主任审定后执行。
5.对无答辩资格学生的分数,应从指导教师的总分中相应扣除。
6.毕业设计(论文)的初步评分其他要求按4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1.答辩前五天,指导教师应完成对所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审阅,并填写好《长沙学院200×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阅表》(见附件7),交答辩小组负责人。
2.答辩前五天,评阅教师应完成对所指导学生所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审阅,并填写好《长沙学院200×届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阅表》(见附件8),交答辩小组负责人。(专科无此项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经审阅不合格、或评阅不合格、或本人不努力未完成规定任务、或他人代作、或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学生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
4.学生答辩时应就课题的目的、要求、设计特点、分析过程、计算依据和结论、设计中的体会和见解等方面做出说明,时间为10~15分钟。
5.答辩小组应围绕课题关键问题及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设计及计算方法、图纸绘制等方面进行提问,学生应对所提问题当场口头回答,时间为15~20分钟。
6.答辩小组负责人应在完成以上程序的基础上,每天组织答辩小组全体成员,对当天所完成答辩的学生进行评议,并由答辩小组秘书填写《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审表》(见附件9)的相关内容。
7.答辩完成后的学生,应根据答辩小组提出的要求改正存在的错误,并按统一要求装好资料袋,交指导教师。
六、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评定
1.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由四部分组成: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专科为50%);评阅教师成绩评定占10%(专科无此项),答辩评定成绩占30%,系答辩领导小组评定成绩占20%。
2.系答辩领导小组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推选出15%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并对其他等级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定。
3.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评定应在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4.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评定其他方面的工作应按49号文件中的要求执行。
七、其他
1.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果包括文字和图纸两个部分。
2.学生撰写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或论文)应包括题目(一般不超过20个字)、摘要(包括中文摘要250~300个汉字和外文摘要250个实词两部分)、关键词(一般为3~5个)、目录(应包括绪论、主题、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等)、正文(应包括绪论或前言、主体、结论,字数不少于8000字)、致谢、参考文献、附录七个方面,详见《长沙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附件1)。
3.学生撰写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或论文)的格式应符合49号文中提出的《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模版》(附件13)。
4.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文字成果部分的装订顺序为:封面→整体目录→扉页(第一部分的扉页)→课题任务书→开题报告(专科无此项)→中期报告→指导教师评阅表→评阅教师评阅表(专科无此项)→答辩评审表→扉页(第二部分的扉页)→正文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5.毕业答辩结束后,各专业教研室应对本次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召开总结会议,并写出文字总结,包括内容有:组织和管理、选题、指导、评分、答辩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学生在毕业设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教学过程的相关问题和改进建议。
6.系教学主任应以上述工作为基础,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的学期结束前写出全系毕业设计(论文)总结,教学秘书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的学期结束前填写全系《长沙学院(××××)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情况汇总表》和《长沙学院(××××)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统计分析表》(见附件11),并上交学校教务处。
7.教学秘书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的学期结束时,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相关资料归档,包括: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果(包括文字和图纸两部分)、《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长沙学院(××)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长沙学院(××)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统计分析表》(见附件11)、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全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指导教师的初步评分结果、系答辩委员会的最终评分结果、答辩小组答辩过程记录等、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名单等。
8.由于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未满足相关要求而导致毕业设计不能按时进行的指导教师为教学事故责任人。
9.由于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初步评分未按相关要求执行,使答辩过程不能正常进行的指导教师为教学事故责任人。
10.由于本人不努力未完成规定任务、或他人代作、或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均为不及格,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成绩记为及格以上时,指导教师为教学事故责任人。
11.对于所要求的表格未能及时填写,导致毕业设计(论文)不能及时归档或及时上报的相关人员为教学事故责任人。
12.系教学秘书应随时收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13.无答辩资格及答辩不及格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一年内回校补作一次,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答辩程序和要求组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起填写,费用由学生自理。
14.上述未涉及到的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其他方面的要求均按4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